国内、国际无人机系统的广泛应用对我国是一个发展机遇。从技术方面看,我国无人机研究发展有着良好的基础,早在解放初期我国就开始了无人机的研究,随着时间的推移,无人机的技术应用逐步被更多的人员单位掌握,很多企业、院所已经具备了无人机系统独立研发的能力;从生产方面看,我国是世界上各种产品的制造大国,制造技术水平和规模不断提高,目前我国航空模型生产稳居世界第一位,为无人机生产打下一定基础;从市场方面看,无人机系统需求旺盛,技术和资金门槛相对较低,市场相对开放,相对传统航空制造业更有利进入和竞争。由此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的无人机系统的制造和使用还将更加快速的发展,这将对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无人机飞行活动作为一种新的空中交通服务对象,给空中交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无人机系统接受空中交通服务时有其独有的特征;第一,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相比,其性能差异更大,飞行高度从百米到万米,飞行航程从几十公里到上千公里,飞行速度从几节到几倍音速,第二,实施无人机飞行的人员与管制单位通常难以建立及时有效的通讯联系,无法对其进行“面对面”的管制指挥;第三、无人机体积普遍较小,使用材料多种多样,也无需安装应答机设备,管制单位对其活动很难监视,第四,无人机目前尚不能实施“看见(感知)避让”的飞行规则,也无法利用机载设备进行冲突探测;第五,无人机整体可靠性相对有人驾驶航空器差,容易出现误飞、错飞和失去目标的情况。因此,无人机飞行活动一旦失控就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对其他空中交通活动,甚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2009年5月21日在北京昌平区凤凰山一带就出现了由于无人机失控坠落造成财产损失的事件。此类事件是对无人机空中交通安全的警示。
无人机系统的空中交通管理可以分为隔离运行与非隔离运行两种。隔离空城运行是指为无人机活动划设单独的使用空域,避免其对其他航空器造成影响的运行方式;非隔离空域运行是在对航空器验证的基础上,允许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个空域按照共同的规则运行。目前多数无人机系统都采用隔离空域运行的方式,而非隔离空域运行是研究、实验的重点,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当前我国民用无人机应当遵守哪些空中交通管理的规则呢?从航空器性质看,除军用无人机外无人机系统均属于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我国对民用航空器相关的规定,如《民航法》、《飞行基本规则》;从活动性质看,我国无人机活动多数属于通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特别应当重视空域申请和计划审批方面的规定,避免无人机与其他航空器活动的冲突。我国专门针对无人机的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提出了无人机系统特别飞行证、隔离空域运行、使用航空频率和发射广播信号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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